枝村幸子被杀约一年之后,东京地方法院以杀人罪判决冈野
正一无期徒刑。《刑法》第199条规定对杀人者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官要求处以死刑,但判决减刑一等。
“证据”是案发的29日晚9时许,冈野外出归来时穿的运动衫左袖口上的血迹和右袖口上的污点。血迹同被害人枝村幸子的O型血型一致;污点是呕吐物,被害人被杀时曾有呕吐物,经验查,二者一致。
还有指纹。枝村幸子的房间附近有许多冈野正一的指纹,门把手、椅子扶手、桌子边、门边的墙壁、橱柜中的咖啡碗上都有。指纹有新的,也有旧的。冈野平时经常到枝村的房间里去,所以他的指纹新旧都有,不过新指纹是不是作案时留下的,一时难以断定。
冈野说29日晚上8点左右进入幸子的房间时,幸子已经死了。如果真是这样,作案就在此之前,因此冈野8点左右留下的指纹就不能说是作案时的指纹,而是作案时间之后的指纹。这是被告冈野的辩解。然而,判决接受了检察官的指控,驳回了被告和辩护的辩解。
勒在枝村幸子脖颈上的丝纱巾上有幸子的淡淡的指纹,没有冈野的指纹,这条纱巾是幸子的,原来挂在衣橱里,作案时被当作绞杀凶器。
“纱巾上没有被告的指纹,是因为被告没使用过那条纱巾,因而不是被告所为。”辩护人辩解。
“丝纱巾在绞杀时拧皱了,凶手是用力拌的,柔软的丝织物上很难附上指纹,而且这样拧也很难查验出指纹。”检察官反驳道,“被害人穿的衣服肩膀和靠近肩膀的背上以及手腕部分,都查验出有被告的指纹,因为身上的衣服是化纤织物,质地厚硬。这不是证据吗/
对此,被告和辩护人申述:“看到幸子躺在地板上,被告不知她已经死亡,便把她抱了起来。因为手在她背上摸过,指纹便道留在被害人衣服的肩膀、脊背和手腕上,被害人的鼻血和呕吐物也是那时候治到运动衫袖口上的。”
判决没接受这位辩护人的申述。
下面是证言。
证言之一是,目击者说到被告在当晚8点15分左右从公寓四楼慌慌张张地走下楼梯。
时间同四楼幸子房间里发案后不久是一致的。分明有电梯,为什么要走楼梯?想来可能是怕乘电梯的人多,为了避人眼目,才选择了很少走人的楼梯;而且,被告在楼梯上遇到证人时把脸扭到一边,这也使人相信这一事实。
证言之二是关于被告在作案后用公共电话给枝村幸子的未婚夫佐山道夫打电话。
被告说,由于接电话的女人同佐山说话时显得关系亲密,便一句话也没说就挂断了电话。但佐山道夫和福地藤子的证言说,福地藤子接电话时没说过亲见的话语。
被告为什么不用公共电话将发现尸体的事报告警察,却要在电话里通知使山道夫?那是因为被告是真正的凶手。这就是说,被告一时冲动杀死枝村幸子,作为事后的心理,他感到对不起被害人的未婚夫,于是想隐瞒自己是凶手这一点,只把幸子死了的消息告诉他。这样的先例在一时冲动而杀人的犯罪中并不少见。然而,被告很快意识到通报这一消息是危险的,于是在佐山接电话之前挂断了电话。
证言之三是被告的恐慌心理表现在行为上。
被告说给佐山道夫的电话是在公寓附近的电话亭里打来的。据X叮香烟店老板娘尾谷久子自去,当晚8点半左右,一辆从西面来的出租汽车停在店门口,从车上下来一个同被告一楼一样的男人,使用店里的公共电话,只说了一两句就挂上话筒,回到出租汽车上,朝东面驶去了。因为行迹奇特,所以印象深刻,看到刊登杀人案件的报道,便前来报告。枝村幸子的公寓在该店的西面,被告的住宅在东面,而店前的道路是连接两地的直通线路。
遗憾的是没找到那辆出租汽车的司机,但根据老板娘描述的面孔特征、眼镜、身材和身高、米黄色底茶色格条运动衫等特点,证明使用香烟店公共电话的人就是被告无疑。
关于这一点被告在被审问时一开始反复申述自己的论点,可是渐渐地便沉思起来,接着说很可能是吧,忽而说也许是自己记错了。这些细虽与否认作案无关,但这些现象却充分说明了被告在作案之后内心的恐慌和混乱。
—检察官指控。
被告回到家也没将发现尸体的事实告诉警察,第二天上午仍未报告,一直隐瞒到当天下午被捕。如果像被告说的那样,同这一犯罪无关,那么被告的态度便令人费解,在常识上是不可能的。
关于秘而不喜的理由,被告申述,因为承担A航空公司宣传品的设计工作,期限眼看着要到,若将事实报告警察,就会因此而耽误许多时间,作品就不能如期完成,所以知情没报。然而,发现地杀尸体,这不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现者应该首先把这件事告诉别人,而且非说不可才是人之常情。被告对妻子和子没说,这在常识上是说不通的。
被告是真正的凶手,所以他既没报警,也没告诉妻子。显而易见,被告的辩解是欺骗孩童的谎言。
关于被告杀害技村本子的原因、动机,从被告的自供以及往山道夫的证言中就可一目了然。
被告供述中承认对核材幸子怀有贪恋之心,但说那只是埋在内心的一种欲念,并未向她表白过爱情,连地的手也没触摸过,到孝子的房间,每次都是幸子叫他去的。可是,对照住山道夫和蔼地藤子的证言,他的辩解令人难以置信。
如果像被告说的那样,只是对幸子怀有好感或朦胧的爱情,那么,被告在交往的初期就该将幸子的事告诉妻子和子。而和子作证说,从没听被告说到过幸子。不仅如此,被告经常外出,却在妻子面前掩饰说是同几个并不存在的女图案设计家聊天。被告自己也供认,外出是到幸子那儿去了。
总而言之,被告由于技村孝子不依从自己的意志,她同往山道夫的婚期又越来越近,于是心情焦躁起来,催通幸子解除婚约遭到拒绝后,遂于5月29日晚8时许,在访问中一时怒起,陡生杀机,以至杀人行凶。
这一犯罪并非早有预谋,而是出于一时冲动,从被告以往表现出的那些反常的行动上,就能得出充分的论断。
进一步说,证明这一点的是被告在警察署的自供。被告在被捕的第二天,便开始坦白杀害枝村幸子的事实。
据被告供述,被告对技村孝子和往山道夫的婚期逼近焦躁不安,为了催通幸子解除婚约,于晚上8点时访问幸子的房间。幸子大概从傍晚起就在假寐,屋里没开灯,躺在沙发上。借着窗户透进来的灯光,屋里隐约能够看清。被告知道即停们她叫起来劝她也不可能答应解除婚约,心中突然生起一股杀机。他准备事后自己也自杀。打开衣橱,里面挂着一条纱巾,于是用纱巾勒住了幸子的脖颈。
幸子睁开眼想大声喊叫,被告遂将纱巾勒紧。幸子挣扎着想站起来,结果身子翻落到地板上。当时,幸子成俯卧姿势,被告便骑在她的背上,将勒住她脖颈的纱巾在后颈部系紧打上结。这个过程,大概要5分钟左右。
被告托起幸子的脸,确认她已经死亡,就在那时,运动衫沾上幸子的鼻血和呕吐物,由于室内昏暗,加之情绪兴奋,当时没有发现。被告想离开房间,但惟恐关着灯引起其他住户的怀疑,便打开墙壁上的开关,开亮电灯,离开了房间。
这一自供同住在该公寓的小野惠美子和其他人提供的证言完全相符。小野惠美子的证言说,枝村幸子屋里的电灯晚上7点10分左右是关着的。其他人的证言说,在11点左右看过枝村的房间,屋里的电灯开着,到第二天早上还没关。
—检察官申述。
然而,进入检察官调查阶段,被告突然翻供。被告声称在警察署受到刑讯,警察署则否认有此事。
问被告怎么受到刑讯,于是被告说,虽没受到严刑拷打,但审讯的警察言词粗暴,颇有要大打出手之势,因此心中骇然恐惧。还说,审讯的警察们不断劝他说,你就自首吧,在警察署坚持顽抗,只会拖延审讯,给检察官造成不好的心证,有罪无罪金由法院裁定,即使承认是你干的,法院调查如无确凿证据,仍会判你无罪,那样你就能早日回家,重新工作,获得自由。被告听了这些话随之动心,于是作出假供。
被告说,有生以来头一次被关进警察署拘留所,日以继夜的审讯使身心疲惫不堪。夜里的审讯从傍晚5时起,一直进行到翌日凌晨两点,因此意识恍惚,仿佛觉得自己身体要彻底垮了,甚至担心自己会发疯。
被告说,他想早日回家,想工作,不光是热爱工作,而且还挂念妻子,不工作就没有分文收入,妻子就无法生活,为此,决定早日出去。
被告想,反正自己没犯罪,如果开庭审理,准会作出无罪判决。他相信辩护,相信法官公正廉明,于是在警察署便违心地自首了。他还说,自供同现场情况不符的地方,审讯的警察都适当作了诱导。当然,对于这些警察署是全盘否定的。自本官(检察官)调查以来,被告一直坚持否认有罪。然而,综合各种直接证据,客观而科学地作出判断,结果认定,被告在警察署随意作出的自供是真实的坦白。
这一命案是被告冈野正一所为已毫无疑义。分明知道是朋友的妻子,而且分明知道婚期在即,为了泄愤而杀害一个不服从自己意志的善良女性,虽属一时冲动,也没有宽恕的余地。
—检察官的论点大致如此。一审判决几乎全盘接受了检察官的指控。
一审检察官是小久保重一。
小久保检察官在受理这一审判的当初,曾经从检察厅大楼的一楼(地方检察厅)到高等检察厅,与东京高等检察厅检察官丸冈房雄商谈过。那不是作指示。地方检察厅的检察长同高等检察长商量之后,决定在这件案子上“参考”高等检察厅的意见,因而,指使小久保检察官夫同丸冈检察官商谈。
小久保检察官认为案情复杂。被告在警察署一度作为自首,后来又忽然翻供。这样的审判在一审不能确定,被告说不定要上诉,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可能性很大。
如果被告上诉,二审检察官不能与一审检察官态度相悖。一审检察官坚持有罪,二审检察官便不宜提出异议。在证据。事实认定和价值判断上,两者不能矛盾。检察官是作公益代表追究犯罪的,因而追究犯罪的态度不能分歧,其见解从下级审判到上级审判都必须统一。检察成一体,检察一体的原则关系到国家的权威。
—冈野正一的一审审判开始后,地方检察厅的小久保重一检察官便与高等检察厅的丸冈房雄检察官频繁联系。丸冈检察官的办公桌在秦山信尔检察官的对面。
桑山比丸冈资格老,可是,只要在受理的案件上没有特别要商讨的内容,两人便互不干涉。他们各自接受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的指示,同事之间互不干预。
桑山同丸冈并不亲密。两年前从仙台高等检察厅调来的丸冈头发稀疏,几乎没有眉毛,面颊是高颧骨,一笑全是皱纹,两只眼睛大大的。他是个理论家。
他们并没商讨过,但桑山从一开始就十分关心冈野正一杀人案,并且认真地阅读能够到手的审判记录。